婚假怎么休

挽回女友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男女双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,实行计划生育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:(一)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(二)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,并且其收养的子女也没有病残,或者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;(三)再婚夫妻,再婚前一方生育(含依法收养,下同)两个以内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。”
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,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,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,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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